成都锦城学院文件
锦院保卫〔2022〕189号
成都锦城学院关于印发
《成都锦城学院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近几年,成都市户籍相关政策变化较大,高校集体户口的管理要求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我校根据公安机关最新的户籍管理要求,研究制定了《成都锦城学院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经校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锦城学院
2022年8月25日
成都锦城学院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国家有关户口管理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保卫处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本校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校集体户口的登记、迁移和管理工作,协助派出所掌握本校集体户口变动情况,向本校人员进行遵守户口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办理派出所交办的其它有关户口的信息录入、常表打印、资料统计、数据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 户口管理是一项政策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其管理人员应主动争取公安机关的帮助、指导,严格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第二章 入户与管理
第四条 可入户人员及必备条件:
凡新进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和被我校统招录取并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计划内学生,及其他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均可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建立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一)新生户口转入遵循自愿原则,集中在新生入学阶段办理。如需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新生,须凭户口迁移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再集中办理。新生入学期间未办理户口迁入者,在校学习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可申请补办一次。原则上不接收大三或大四学生的户口迁入。
(二)新进教职工,入职满半年后,如需将户口迁入学校者,经学校人事处审核批准同意后,保卫处根据公安机关入户政策,符合条件者方可迁入学校教职工集体户口。
(三)其他人员入户,根据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身份证编号等内容必须齐全、准确、清楚。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报到证)上姓名相一致,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二)籍贯、出生地应具体注明省(市)、县(市、区)。
(三)所持户口迁移证应盖有当地派出所公章。
第六条 遗失户口迁移证的,根据迁出地户口迁移证存根,由我校保卫处和辖区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户口迁移证后,给予登记入户,或者迁移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凡毕业和调离我校的人员,我校不予保留户口,应及时将户口迁出我校。未按时迁出人员户口为滞留户。对滞留户,学校保卫处不出具任何户籍相关证明,并上报派出所冻结户口。
第三章 出具户籍证明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到保卫处借用或复印户口单页。办理身份证、购房、结婚登记、参加考试、办理护照、签证、公证等。
第九条 教职工凭身份证(或工作证)、学生凭身份证(或学生证)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天,如需延长时间必须特别说明。
第十条 户口单页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可申报更正。持有人因保管不善,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凡需开具户口(身份证)证明的,可到保卫处办理。
第十二条 身份证办理的规定:
(一)申领身份证:凡户口迁来我校集体户的学生和教职工,可向保卫处申请办理身份证。由本人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保卫处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派出所办理。
(二)身份证遗失补办或换证:身份证遗失的,本人持学生证(工作证)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派出所补办。本人换证的,还须持旧身份证前往办理。申请临时身份证的,必须同时办理正式身份证。
第四章 户口迁出
第十三条 户口迁出手续办理规定:
(一)学生毕业,由学校就业处出具就业方案,由保卫处统一办理户口迁移证。各班统一领取,并及时分发给毕业学生自行携带入户。
(二)学生退学,必须凭学校的退学红头文件,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三)学生在读期间,可持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准迁证、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所在学院出具的在读证明、学校保卫处同意迁出的《高校集体户各类事项申请表》,将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地与原籍地不在同一省辖市的,按市外迁入政策办理。
(四)调出我校的教职工,必须凭有关证明自行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户口迁出学校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 户口已迁出的毕业生要求变更户口迁移证上迁往地址的,应向派出所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凡户口迁移证过期未落户的,由本人写出申请,到派出所办理延期;户口迁移证遗失的,到迁入地辖区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经本辖区派出所审批后可以补发新迁移证。
第五章 户口注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被逮捕:按公安机关通知办理。
(二)死亡:在丧事办理前持死亡通知书办理。
(三)出国、出境定居:凭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审批注销通知办理。
(四)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大学锦城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川大锦院保卫〔2014〕16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因公安机关政策和规定发生变动,则以变动后的政策和规定为准。解释权属成都锦城学院保卫处。

成都锦城学院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