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学院规模不断扩大,师生员工人数不断增加,地方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来校调查案件不断增多,劳动争议、土地纠纷、刑事案件的调查举证呈上升趋势的实际,为明确校内各部门的责任,规范接待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法、行政机关来校调查办理案件的接待和协助范围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等政法机关,劳动仲裁、环保、卫生、水利等行政机关,履行职权依法来校进行刑事、行政、民事诉讼活动时,只要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就应予接待和协助。
二、政法、行政机关来校调查办理案件的接待和协助程序
(一)政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校找学生或教职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询问证人、传唤犯罪嫌疑人、搜查住所、扣押物证等诉讼活动时,应先到保卫部接洽。
(二)保卫部接洽来校办案的政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首先查核办案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办案人员的证件,填写《政法、行政机关来校办案登记表》(见附件一),由保卫部通知当事人所在部、系(涉及学生的案件同时通知学工部),由当事人所在部、系通知当事人协助调查和处理。
(三)政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具备前两条的情况下,询问证人、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搜查住所、扣押物品等,当事人所在部、系应予协助、提供条件。
(四)政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持《拘留证》、《逮捕证》、《劳动教养通知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来校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办理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并将处理情况报保卫部备案。
(五)因违法受到处理离开学校,属学生的,按学生离校手续办理;属教职工的按教职工离校手续办理。
(六)因违法受到处理的党、团员,由当事人所在党、团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严禁企业、团体或个人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来校调查处理案件。对非法来校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被调查人和所在单位应予拒绝。对来调查的人员不听劝阻、无理取闹的,应及时向保卫部或成都市“110”报告。
(二)严禁个人擅自调查或处理各类案件。对因此而造成不良后果、违反行政条规的,将依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因劳动争议、土地纠纷等涉及单位案件的调查、举证、应诉,对行政机关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由学院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四)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情节轻微的案件,双方均为本校人员的,原则上由当事人双方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调解,调解不了的报保卫部或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