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秩序,为广大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校内商业店铺、临时摊位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院校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店铺、临时摊点的经营者、推销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学生生活服务中心经营的店铺和常年在校内租赁经营的店铺,由学院后勤部学生生活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学生“三练三创”模拟公司开设的商业店铺由学院“三练三创”总公司负责日常管理;校内临时摆摊设点归口保卫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同意外来单位、公司的人员进入校内摆摊设点。
第四条 商业店铺的经营者应具备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和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禁止无证经营;学生“三练三创”模拟公司开设的店铺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学生模拟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以各种名义引入外来人员进校从事推销活动。
第五条 师生员工确实需要而学生生活服务中心缺少的服务项目,以及特殊行业进校设点销售,其审批程序为:由销售商家(公司)持单位介绍信和书面申请到保卫部联系申领《校园临时商业摊位申请审批表》(附件一),经初审后报学院领导审批,经审批合格的商家到保卫部办理《校园临时摊位许可证》(附件二),学院根据经营量和时间,适当收取摊位费。经营单位应按照保卫部指定的地点和学院批准经营时间、范围、方式进行经营。
第六条 学生社团等单位筹集活动经费引进商家进校经营需严格控制,因特殊需要必须引进的,其审批程序为:学生社团组织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和经营项目,由申请团体的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持商家营业执照等证件到保卫部申领《校园临时商业摊位申请审批表》,经保卫部初审后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批,批准后到保卫部办理《校园临时摊位许可证》,保卫部可不收取摊位费,但经营者也必须遵守学院和保卫部的有关规定。
从事公益性的非经营性的宣传、咨询活动和学生组织正常的活动不适用本规定,但仍需由活动单位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学院领导审批合格后报保卫部备案。
第七条 未经学院领导批准、保卫部未登记备案的,校内任何临时摊点一律由保卫部予以取缔。
第八条 凡在校内经营的商业店铺、经批准设立的临时摊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院经营范围的规定,严禁销售伪劣商品和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商品,严禁销售过期或霉腐变质食品,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二)禁止向学生出售香烟、酒类商品和麻将之类的赌博器具。
(三)严禁销售“热得快”、烧水杯等违章电器和电饭煲、电炒锅、电磁炉、电水壶、电取暖器等家用电器;严禁销售1000W以上的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严禁销售无“3C”认证标志的伪劣电器;严禁销售酒精灯、煤油灯、蜡烛等易燃产品,严禁销售无生产厂家、无厂家地址、无国家认证标志的锁具、保险柜等。
(四)禁止在店铺内或摊位上播放音乐,高声喧哗,所有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教学、办公和师生员工休息。校内所有店铺和临时摊位都不得进入宿舍推销商品。经营场所不得乱扔废弃物品,随时保持清洁卫生。
(五)所有商业店铺不允许出摊设点,临时摊点不得占道经营。
(六)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每天早上7点前,晚上11∶00后应停止经营活动。
(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商业店铺必须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不留大宗(500元以上)现金在店内过夜,每天关门前必须进行防火、防盗的检查、确保店铺安全。
(八)店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造册登记报保卫部备案,若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保卫部书面报告。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的,保卫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置。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校内商业店铺及临时摊点管理规定》(川大锦院办发2005〔1〕号文件)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大学锦城学院临时商业摊位申请审批表。
2:四川大学锦城学院临时商业摊点许可证。
附件1.docx
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