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安全事故情况,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校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根据《四川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学校人员(含教职员工、学生)(特别说明:这里不含外包的食堂、商铺等没有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无论是在校内或是校外,假期或是日常行课时间,凡涉及学生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均在此范围内。
第三条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学校安全事故分为五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重伤,或者5人以上轻伤,或者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微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按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a类:因学校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由学校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
(二)b类:因学生父母(其他监护人)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应由学生父母(其他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的;
(三)c类:因第三人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
(四)d类:因地震、雷击、大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学校无法预见原因造成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的。
第五条按事发地点情况,事故可分为两类:
发生在学校管辖区域内的事故为校内事故;
发生在学校围墙及校门外的事故为校外事故。
第六条造成本单位人员严重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及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限向分管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发单位领导要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在30分钟内以口头(电话或短信形式)报告分管校领导和保卫处。保卫处应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校领导和相关上级部门。
第八条事故信息报送及档案实行归口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保卫处要及时向相关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处置、善后工作等情况。在事故结案后,要尽快报告结案情况。
第十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准确的人员伤亡数字和初步的经济损失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三)伤员救治情况;
(四)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情况(包括单位与家属双方达成协议或经调解形成协议或法院的生效判决及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如事故处理时间较长,应及时报告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保卫处报告事故结案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
(二)事故发生的确切原因;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追究及处理情况;
(五)事故总结、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结案报告在有关部门作出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报出。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后,有下列行为的,由保卫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且无法说明未及时上报正当理由的;
(二)故意少报或漏报伤亡人数的;
(三)故意隐瞒不报、谎报的。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