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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学生宿舍防火安全规定及处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5-16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宿舍防火安全规定:

1.禁止使用“热得快”、电烤火炉、电磁炉、电炒锅、电饭煲、电水壶、充电式应急灯等违章电器;

2.禁止使用超过1000W及以上的其它大功率电器(电吹风不能超过1500W);

3.禁止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蚊香等明火器具;

4.禁止私拉乱接电器线路;

5.禁止使用无“3C”认证、无生产厂、无商标的伪劣电器;

6.禁止将台灯、充电器、接线板等电器设备靠近蚊帐、被褥、书籍及易燃物旁使用;

7.禁止在寝室内吸烟;

8、禁止在宿舍区焚烧杂物或燃放烟花爆竹;

9.禁止损坏或非火灾时擅用灭火器及消防设施;

10.人离开寝室时应断开电源开关。

二、处分办法:

1.违反第1条中使用“热得快”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反第一条使用其余违规电器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违反第2、3、4条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违反第5、6、7、8条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4.违反第9条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违反第10条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6.学生违章用电、用火,引发火险或一般火灾事故的,根据造成经济损失大小情况,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除对责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还将依法移交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8.保卫部、学工部、后勤部组织对学生宿舍防火安全检查中,发现学生违章用电、用火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学工部,由学工部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在各系组织的检查中,发现违规情况的,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9.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取消当年学生干部任职资格;取消违规学生寝室当年评选文明寝室的资格。

三、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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