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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9-05-1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四川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校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学校校长和分管副校长负责,保卫部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副校长是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系主任、党总支书记、部长等)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是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七条 学校建立四川大学锦城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挂靠在保卫部。防火办的职责是:负责对全校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各单位都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防火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与各单位签订《四川大学锦城学院防火安全责任书》,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防火安全职责,确定防火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学校保卫部和防火办代表学校行使消防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消防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开展消防知识讲座,组织灭火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督促各单位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人和管理人;

(三)制定学校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下发有关单位认真整改;

(五)按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完好有效;

(六)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起草消防安全文件、通知、通报等,经学校批准后下发各单位执行;

(八)制定防火安全工作计划,开展年终总结和评比,表彰先进;

(九)根据消防法规和学校颁发的规章制度,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违章用火、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研究处理;

(十)完成学校和公安消防机构下达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条 各单位(系、部等)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全面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与下属部门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人,层层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根据工作需要,制订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制度上墙,督促落实;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灭火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定期对消防设施、消防标志、灭火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维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对违反消防法规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研究,给予相应处分;

(八)完成学校、保卫部和公安消防机构下达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巡查制度,贯彻落实《学生宿舍防火安全规定及处理办法》,明确各学生宿舍围合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

(三)维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教育学生爱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标志,发现损坏及时报保卫部;

(五)发现有违章用火、用电和违反消防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或出现较大火灾隐患及时报保卫部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六)完成学校和保卫部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防火安全重点部位的主要职责:

学校重点部门除履行本规定第十条相关条款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防火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畅通安全出口,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24小时值班或重点巡查制度,坚持每日防火巡查,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有火险隐患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三)签订“重点部位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防火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四)定期进行防火安全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三条 举办(1000人及以上,含校企联办或校外人员租用学校场地的)大型集会、讲座、晚会、运动会等活动,主办单位的一把手是大型群众性活动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主办单位应提前22天到保卫部办理相关手续。保卫部对活动场地、使用的建筑物、搭建的临时设施、电器等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及时上报公安机关。主办单位必须配备消防执勤人员,负责活动现场的消防安全。其活动场所安全措施及应急疏散方案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保卫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举办较大规模(500人至1000人以下)的文艺、体育、讲座等活动,其消防安全由主办单位负责。主办单位应提前2天向保卫部书面报告,以便保卫部安排人员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与学校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岗位防火职责。保卫部和建设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义务消防队由保卫部校卫队队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扑灭初起火灾;协助消防队灭火和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保卫部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定期培训,掌握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学校内下列范围的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宾馆、体育场(馆)、大礼堂、演播厅、计算机中心、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学生宿舍、食堂、校医院;

(三)教学大楼、行政大楼、网络中心机房、通讯中心机房;

(四)图书馆、档案馆、实验室、财务室;

(五)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箱、备用发电机组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药品库房;

(六)其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由学校批准确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由学校挂牌标示,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其防火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报学校保卫部消防科备案。

第十九条 新建或改造、装修的公众聚集场所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时向保卫部和成都市高新公安消防大队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灭火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确因特殊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必须向保卫部申报,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现场配备灭火器等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占用消防通道,在校园道路上停放机动车,阻碍消防车通行;

(五)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火灾时,做到及时报警,组织人员实施灭火,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起火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规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整、有效;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事故广播系统、自动灭火喷淋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五)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六)是否填写防火档案和巡查记录;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全校的防火安全检查;各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本系学生寝室和实验室等部位的防火安全检查;辅导员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分管学生寝室的防火安全检查;其他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按管理职责检查的内容分别为:

(一)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栓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收缴热得快、电烤火炉、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电水壶、等违章电器和无“3C”认证、无生产厂、无商标的伪劣电器;

(七)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消防自动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运行情况;

(十一)防火安全责任书和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各单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时,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学生宿舍时,学生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等)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该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签订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责任书,落实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包括型号、数量、设置地点、有效期等。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部门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或限期整改。

(一)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或者遮挡的;

3.占用、堆放物品而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在学生宿舍私拉乱接电器线路或者违章用火、违章使用电器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二)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

1.电力线路陈旧老化,长期超负荷运行,经论证必须整改的;

2.天然气炉具及管道陈旧老化,超过使用年限的;

3.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

4.消防器材配置不足或者配置的灭火器类型不符合要求的;

5.其它必需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

第二十八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部门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保卫部和主管校领导报告,由保卫部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经学校领导审批后,落实资金予以整改。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事故和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业或停用,并立即安排计划整改。

第二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部门负责人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保卫部。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教职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集中教育,学生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集中教育。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成都市消防条例》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程》;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及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自动消防报警系统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逃生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六)有关火灾案例及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知识。

第三十一条 各系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逃生方法。

(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自救、互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辅导员的教学和培训工作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演练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年“119消防宣传日”期间,举办一次消防安全活动;

(六)利用周日晚点名时间,宣讲消防知识、消防法规、火灾案例或学校消防安全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各单位党政第一负责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学生科长、学生政治辅导员;

(三)重点防火部位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校卫队员和工勤人员;

(五)学生宿舍、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宾馆等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食堂、商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

(六)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系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处置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校内重点部位人员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示,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发生。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其他部门也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部门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学校下发的防火安全通知、文件;

(三)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签订的防火安全责任书;

(六)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包括数量、型号、产地、灭火类别、出厂日期等)情况;

(七)值班人员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和保卫部填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二)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检查记录,自动消防报警及灭火系统维护记录和检测报告;

(三)火灾隐患记录及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记录、巡查记录;

(五)高压配电站、变压器箱和高层建筑物等有关防雷或防静电等检查记录;

(六)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考核、绩效考核和评比的重要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没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火灾隐患拒不整改,或者因严重失职而引发火灾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根据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其具体处理如下:

(一)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破坏消防器材或对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部门和个人分别给予部门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对严重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部门和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因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引发火灾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根据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一般火灾事故: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公开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取消责任部门及有关负责人、事故责任人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2.重大火灾事故: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取消责任部门及有关负责人、事故责任人当年评选先进、晋职和绩效工资评定的资格。

3.特大火灾事故: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留校察看或开除公职处分;取消责任部门及有关负责人、事故责任人当年评选先进、晋职和绩效工资评定的资格。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消防管理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生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因违章用火、用电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据《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宿舍防火安全规定及其处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移交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责成保卫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部门和教职工、学生的处分,经校务会议通过后,按教职工和学生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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